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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15执1303号执行裁定书

2024-03-12 15:07:32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0115执1303

何文莉、李成平、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段云怀、陈丽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成平与被执行人云南大禹龙橡胶工贸有限公司、段云怀、陈丽娜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案外人何文莉提出执行异议,就李成平与何文莉签订的个人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变更申请人主体,申请变更李成平在我院(2023)云0115执130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何文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李成平表示愿意将其持有法律文书中的债权转让给何文丽,并同意更变申请执行人,故我院应予支持。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3)云0115执1303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请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871-67890171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