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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云0115执异42号

2024-08-21 15:42:24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0115执42

毅茂(云南)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张华、李满清、李晓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卫东与毅茂(云南)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案件中,朱卫东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张华、李满清、李晓军追加为(2022)云0115执202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张华在未出资58.66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李满清在未出资74.67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李晓军在未出资74.67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24)0115执42执行裁定书裁定:张华、李满清、李晓军追加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请你们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视为送达。对执行裁定不服,可在公告期后或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联系电话:0871-678930170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