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1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告知书公告
2024-05-11 16:47:50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欧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云0115民初615号)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云0115民初615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告知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欧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5752元。
二、由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昆明欧杰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7575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694元,由被告云南特畅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一日
地址: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 彭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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