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关于做好2017年裁判文书上网的通知
2017-12-22 15:07:19
晋宁区人民法院
关于做好2017年裁判文书上网的通知
各审判业务庭、执行局、专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为做好我院2016年裁判文书的上网工作,规范上传法律文书,结合我院工作实际,通知如下。
一、当月裁判文书须在次月10日前统一上传至审管办张磊处;
二、各业务庭应当抽出一名熟悉相关工作书记员或办案人员专门负责裁判文书的收集上传;
三、每月上传的裁判文书如有未生效的,应当在卷宗移交表中注明原因(如:公告、未生效等),未生效文书在27日前,公告案件在生效后及时上传;
四、法律文书的文档名称需统一格式且不能带数字,文档后缀必须以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结尾,否则会上传失败。
如:(2014)晋民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家红诉被告王家云健康权纠纷一案,则文档名称则为:王家红诉王家云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五、我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决书;
(二)刑事、民事、行政、执行裁定书;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执行驳回申诉通知书;
(五)国家赔偿决定书;
(六)强制医疗决定书或者驳回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书;
(七)刑罚执行与变更决定书;
(八)对妨害诉讼行为、执行行为作出的拘留、罚款决定书,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因对不服拘留、罚款等制裁决定申请复议而作出的复议决定书;
(九)行政调解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书;
(十)其他有中止、终结诉讼程序作用或者对当事人实体权益有影响、对当事人程序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裁判文书。
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办案法官认为裁判文书具有不宜在互联网公布情形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及理由,由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主管副院长审定)。
七、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请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八、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真实信息,但必须采取符号替代方式对下列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姓名进行匿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且不属于累犯或者惯犯的被告人。
九、在上传的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未成年人的相关信息;
(五)商业秘密;
(六)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七)其他不宜公开的内容。
在处理裁判文书时,应当保留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辩护人的下列信息:
(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自然人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保留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保留姓名、执业证号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名称;委托代理人、辩护人是其他人员的,保留姓名、出生日期、性别、住所地所属县、区,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
十、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除依照本规定要求进行技术处理的以外,应当与裁判文书的原本一致;对裁判文书中的笔误进行补正的,应当及时在互联网公布补正笔误的裁定;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与裁判文书原本不一致或者技术处理不当的,应当及时撤回并在纠正后重新公布。
十一、审管办每月将在办案系统中抽查核对上网情况,如出现于卷宗移交表中不一致的情况将进行通报处理。
十二、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请各业务庭认真做好2017年的法律文书上传上网工作,逾期漏传、错传、未传的,将进行通报,并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审管办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