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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

2018-01-02 09:50:35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
      )云0122民初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
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
一、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二、被告到庭后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三、因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二)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
原告:
 
地址;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被告:
 
地址;
 
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若提供了虚假地址或地址不明确,导致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愿服从法院告知事项的方式处理该案。
 
当事人(签名或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