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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云0115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2024-02-28 16:16:35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昆明圳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原告昆明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坤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圳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30115民初2009号)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3)云0115民初20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昆明圳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2500万元,并支付以本金2500万为基数20211215日起该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LPR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昆明坤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600万元。三、驳回原告昆明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9,438由被告昆明圳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80,000元,由被告昆明坤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1,800元,由原告昆明永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7,638元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0二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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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法官:民事审判庭宋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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