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云0115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告知书公告
2024-04-19 15:38:13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金丹:
本院受理原告杨广宁诉被告金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云0115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后告知书,判决如下:被告金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广宁货款人民币261,3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61,330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4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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